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0年第4号(总第159号) 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联合批准发布的编号为GB 25035-2010《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国标(下称国标)开始实施。在此之前,已有不少媒体、分析人士发表评论,认为该国标是规定二甲醚只能纯烧、不能与液化气掺烧,该行业或将重新洗牌等。究竟该国标的颁布实施会对二甲醚行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个影响又会有多大?下面,就让笔者给大家解读该国标的具体内容。
首先,国标第一部分是对该标准的实施范围做出明确规定
即“①本标准规定了城镇燃气用二甲醚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②本标准适用于城镇居民、商业和工业企业用的城镇燃气二甲醚”。此处可以看出这是对二甲醚作为城镇燃气使用时应该符合什么样的质量标准以及怎样包装、运输和储存等做出的规定,而只字未提二甲醚与其他燃料混掺时的混合比例。所以,可以肯定这只是燃气用二甲醚本身质量规范的标准,而非二甲醚混掺比例的标准。
其次,在国标第三部分明确了对城镇燃气用二甲醚的质量标准
即“二甲醚质量分数/%应达到≥99.0%”。很多媒体、分析机构将此质量标准认定为二甲醚与其他燃料混合使用时的比例要求,从而得出这是规定二甲醚只能纯烧的结论。其实不然,这仅仅是对二甲醚作为民用燃料所应满足的质量要求作出规范,如还规定了甲醇质量分数/%<1.0%,水质量分数/%≤0.5%等,而并不是和其他燃料混掺的比例要求。
最后,在国标的第六部分对燃气用二甲醚的包装、运输和储存等做出了相关规定
如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必须专瓶专用,并在包装上注明“易燃品”、“严禁烟火”等字样。更重要的是对运输方式做出了概括,即“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可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钢瓶汽车和轮船船舱或采用管道输送”。这对之前一些媒体发布的铁路部门不受理二甲醚的托运、二甲醚运输基本依靠公路,运输成本高,安全风险大等言论做出了有力反驳。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国标并不是以规定二甲醚只能纯烧,封堵二甲醚掺混液化气为目的,而是进一步规范二甲醚作为民用燃料的标准,这为燃气用二甲醚的使用提供了更有利的保障和依据,所以也是为推出二甲醚液化气掺混标准建立了基础,使二甲醚掺混液化气有据可依的合法化进程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另据了解,《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混合燃气标准》和《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混合燃气钢瓶标准》已列入国家能源局2011年第二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且将于2012年6月完成。这个行业标准将是对液化气打假中二甲醚不良身份的“拨乱反正”,相信此后二甲醚混掺于液化气国家标准的颁布实施也将指日可待。
日前,世界上最大的商用运输产品供应商之一沃尔沃集团公布一研究结论,他们经过3年时间实践和综合比较包括生物柴油、甲醇/乙醇、沼气、DME(二甲醚)、合成柴油等在内的可再生燃料,最终认为二甲醚将是未来最经济、最适用的可再生替换燃料。这无疑是对二甲醚的又一重大肯定。作为公认最具替代石油资源的清洁型能源,二甲醚有着不可估量的发展潜力。只是,每一种新兴事物的发展都是需要时间的,而且发展的道路也不会平坦,二甲醚亦是如此。最重要的是:二甲醚不能永远藏在液化气的身后不见天日,而要积极的争取早日独立,努力拓展它的纯烧市场,迈进阳光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