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底的南非德班气候谈判若依旧无法达成全球关于2012年后“京都”第二承诺期减排协议,CDM项目就会终结吗?
从前年的哥本哈根峰会到去年的墨西哥坎昆谈判,再到今年年底即将迎来的南非德班会谈,2012年后全球减排协议的国际气候谈判前景不容乐观。甚至于在2012年年底之前,也很难达成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明确减排目标的协议。
在此背景下,CDM项目在2012年后的法律地位问题备受关注,这也是国内部分新能源公司上市路演过程中,广大投资方对风电等新能源碳资产在2012年后的估值问题关注极高的主要原因。
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秘书处(UNFCCC)对2012年后CDM(清洁发展机制)机制的观点认为,CDM是《京都议定书》的一部分,《京都议定书》是无限期的一个合法的框架公约。虽然附件I国家的减排目标通过谈判形成是有承诺期的,但是CDM本身是个长期的机制,它会继续延续下去,它的延续性并不依存于特定的承诺期。这种延续性适用于CDM的所有方面,包括项目注册,CER的签发,方法学的批准,DOE的合格性等。
CDM通常与2012年相联系的原因是,京都议定书的参与方目前承诺的减排目标仅适用于第一承诺期,即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虽然上述观点来自于权威的UNFCCC,但是其仅仅是官方的一种解读,并不代表法律的规定。至少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一)关于2012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经核证减排量(CERs)
欧盟指令是EU-ETS运行的法律基础,其11条明确规定,即使在未就2012年全球减排达成国际法律协议的情况下,欧盟各成员国的主管机构在 2015年5月31日前应当继续受理关于项目级减排量(CERs/ERU)的申请,从指令措辞的角度看,这个规定是对欧盟各成员国的义务,具有强制性。
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秘书处关于这个问题认为,《京都议定书》中规定,承诺期内产生的CERs同其他类型的减排量单位一起可在承诺期校准期终止之前在各个缔约国的国家登记处内部或外部进行交易。校准期是指,参与各方完成对2012日历年度附件一缔约方的排放清单的审查并达成共识之日后的100天。因此,第一承诺期的校准期将可能被延迟至2015年年中。在第一承诺期内产生的CERs可能无法在此日期后进行交易,除非他们首先被延期至第二个承诺期。
因此,根据欧盟排放体系的法律层面以及《京都议定书》,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2012年年底前产生的CERs,至少在2015年的5月31日前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如果国内部分单边项目签发了CERs还未转让,不用担心其在2012年年底之后会立即失效的问题,可以根据对市场情况的判断选择出手的时机。
(二)关于2012年12月31日前注册项目2013年起产生的CERs法律地位的问题
2012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项目在2013年起产生的CERs,目前并没有特别明确的法律规定,2009年新修订的指令对此作了详细说明,其核心意思是在未达成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减排协议的情况下,欧盟各成员国至少在2015年5月31日前有权利但非义务使用特定项目类型的CERs,这个规定是给各成员国保留了选择的权利。其中对项目类型也有所保留,2011年1月21日,欧盟气候委员会通过草案,明确规定2013年1月1日起,EU-ETS 不得使用来自HFC23项目和己二酸N2O项目产生CERs,2013年前产生的CERs可以使用到2013年4月30日。
从上面这个分析看来,尽管欧盟修订的指令中仅仅是以权利但非义务的方式对待2013年前已注册的碳资产,但是结合HFC等工业气体项目的补充规定,可以看出,欧盟各成员国至少在2015年年中前不可能放弃大部分2013年前获得注册项目在2013年起产生的CERs,否则其很难完成2020年的减排目标,也与修订指令中在第三阶段更加灵活和扩大CDM/JI项目信用额度(答复提升至50%)使用的精神和原则相抵触。
(三)关于2012年12月31日后获得注册的CDM项目
如果2012年年底前无法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全球减排协议,2012年12月31日后启动的对可持续发展有益的CDM项目类型所生的CERs,其法律地位是最弱的。在2009年修订版的指令中,明确规定的2012年后启动的CDM项目的减排指标,如果来自最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则原则上照单收下,而如果不是来自这些国家,则需要签署多边或者双边的协定。
因此,如果今年年底在南非德班举行的新一轮气候谈判甚至明年年底的谈判无法达成全球关于2012年后“京都”第二承诺期减排协议,除非有特别的变化,那么2012年后不同CDM项目的法律地位将总体上归属上面三类,针对不同类别,国内的CDM项目业主以及相关方,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采取相应的策略。
2012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CERs,理论上可以根据与国外合作方的合作模式,分成两类:
一类是按照碳减排购买协议需要交付的CERs,这部分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监测和核证方面的规定指南,认真做好每一次的监测和核证工作,而且需要与国外买家和第三方经营实体加强沟通,提前做出核证计划和安排,避免到时候核证任务量剧增,导致DOE甚至CDM秘书处的处理能力在2012年年底前后遭遇瓶颈,影响了向买家的交付,如果交付时间是ERPA里有约束的,甚至会导致售碳收入受到影响的情况。
另外一类是已经获得或即将获得CERs签发、但仍未确定国外买家的所谓单边项目,一方面这些项目依然需要和第一类一样提前认真做好核证方面的安排;另外,何时出手确定购买方,需要认真研究和分析碳市场价格的走势,选择一个相对好的时机出手,争取获得收益的最大化。
而对于2012年12月31日前注册项目2013年起产生的CERs法律地位,从理论上说,2012年年底前也可能多少会有一点减排量,但因注册太晚CERs量总体上不会太多,因此,对这批项目,最要紧的是要加快资源整合步伐,集中优势力量,加强与买家、DOE等各方的合作,加快开发速度,确保项目在2012年12月31日前能获得注册,按照目前的进程,这批项目需要尽量保证在2011年下半年之前提交到秘书处,否则注册的风险有可能随着时间的延误而大大增加。
如果因各种原因,项目无法在2012年12月31日前注册,但项目已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批项目业主和各方也不要轻易放弃,在沉没成本已经悉数发生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推动其在CDM理事会获得注册,虽然注册时间晚于2012年12月31日了,但至少保留了机会,如果未来政策调整或者追溯,这批项目仍然会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但对于2013年后才开始启动的CDM项目,则完全要根据当时最新的形势和政策环境来决策是否启动CDM工作了,现在谈这个问题还为之过早,但不妨碍在2013年在项目储备方面的工作开展,只要将风险和成本控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