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83.7.2颁布实施)
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展农业必须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发展区划,农业环境保护规划和农村能源发展计划,组织农业生态环境治理。农业生产中的秸杆资源是中国最丰富的可再生能源,属于生物质能范畴,如果能充分利用,既可以提供新能源,解决农村的能源不足的问题,同时还可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因此,农业法也是确定可再生能源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1.21实行)
第十六条规定 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9.2实行)
第四条规定:森林包括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薪碳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12.28颁布,1996.4.1实行)
第五条规定: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9.5通过,2000.9.1 实施)
第二十五条规定: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对市区内的民用炉灶限期实现燃用固硫型煤或其他清洁燃料,逐步取代直接燃用原煤。要减少直接燃烧原煤,扩大清洁燃料的利用就必然加大水电、风能、太阳能及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1.1实行)
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其中所谓合理选择和利用能源,必然是指选择和利用可再生能源。
中国人民共和国能源节约法(1997.11.1颁布,1998.1.1实行)
第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方针,加强农村能源建设,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