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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权交易“国规”力推清洁能源

日期:2008-03-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上海证券报

国际新能源网

2008
03/27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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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发电权交易 清洁能源

        国家电监会昨日披露,其日前已发布《发电权交易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有关政策,保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和规范发电权交易。负责《办法》制定的电监会市场部的一位人士向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这意味着发电权交易首次在国家层面获得原则性的规定。

  “这是从国家层面作出的原则性规定,而以前主要是由各个省政府来进行发电权交易监管的,以后各个省必须依据这个《办法》来确定细则。”以上那位人士表示。

  《办法》解释称,发电权交易是指以市场方式实现发电机组、发电厂之间电量替代的交易行为,也称替代发电交易。发电权交易的电量包括各类合约电量,目前主要参照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发电量指标。

  在发电权交易原则上,是由高效环保机组替代低效、高污染火电机组发电,由水电、核电等清洁能源发电机组替代火电机组发电。在具体指标上,发电权交易可以在省级人民政府当年发电量指标的基础上进行。在小水电比例较高的省份,原则上以多年平均发电量为基础进行。

  纳入国家小火电机组关停规划并按期或提前关停的机组在规定期限内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发电量指标并进行发电权交易。据电监会人士解释,这是指按国家规定要实施关停的机组在三或五年之内可以享有将其核定的指标出售的权利。

  在交易方式上,《办法》规定,发电权交易一般在省级电网范围内进行,并创造条件跨省、跨区进行。发电权交易可以通过双边交易方式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双边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交易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交易电量和交易价格;集中交易是指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统一的交易平台进行集中撮合交易。交易双方按照电力交易机构确认后的成交结果签订发电权交易合同(或发电权交易确认单),明确交易周期、成交电量、成交价格、结算方式等。“这里的电力交易机构是指各个省电网公司的相关内设部门,发电权交易由电力企业双方和电网企业交易部门作为第三方共同进行。”电网企业一部门负责人表示。

  招商证券分析师彭金刚认为,发电权交易一方面有利于加快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比如火电企业可以在夏季将其发电指标出售给水电企业。另一方面,在大型电力企业内部,可以将亏损的或者赢利差的机组发电权卖给盈利能力好的机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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