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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信息将写进购房合同

日期:2008-04-18    来源:中金在线  作者:中金在线

国际新能源网

2008
04/18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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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筑节能 购房合同

    节能不再是销售时的花花概念,而是品质的实在保证。

  今后,购房者购买新建住宅时,可以在购房合同中清楚地看到所购买房屋采用的节能设施和单位面积能耗,并且可以在合同中要求开发商就节能信息作出承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新开工或销售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进行节能改造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既有民用建筑都应该进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

  《办法》还对建筑节能公示的内容、公示的方式、公示的时限要求、公示内容的变更、公示的监督管理等方面给予了规定。它还明确,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不进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或者公示的内容低于建筑节能标准或失实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按规定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中记不良信用,并向社会公示;情节较重的可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即单位建筑面积年度能源消耗量指标以及建筑物用能系统的效率,并与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参数进行对比;围护结构中墙体、屋面、地面(楼面)、门窗(幕墙)所采取的节能措施;供热采暖(制冷)系统所采取的节能措施。公共建筑还包括空调、通风、照明等方面的节能措施。

  公示方式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所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信息在施工现场主要入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质量保修书中予以载明;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将所销售房屋的建筑节能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今后,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注意在合同的“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栏目中,增设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对销售的商品房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建筑节能信息内容作出承诺性约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栏目,对围护结构墙体、屋面、地面(楼面)等保温工程和节能门窗(幕墙)的保修期,以及对供热、供冷系统、通风、照明系统的节能设备和调控、计量装置等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墙体、屋面、地面(楼面)等部位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节能门窗类型和使用注意事项,供热、供冷系统、通风、照明系统的节能设备和调控、计量装置的使用注意事项等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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