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法规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务院令第530号公布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分别对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民用建筑节能概念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二、新建建筑节能
《条例》对新建建筑从政府监管到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制定了相应的节能措施。与施工单位有关的主要内容有:
三、法律责任
(1)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