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金融单位,市各直属单位,驻句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促进光伏产业发展及加快光伏应用推广的政策意见,按照《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金屋顶”企业计划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4〕17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我市光伏产业发展和光伏应用项目建设,经句容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推进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句容市将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总体思路,加强部门合作,积极实施工业厂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一步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15年,句容市工业厂房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装机容量达到10MWp,力争到2020年达到60MWp。
三、工作重点
1.推广工业厂房屋顶光伏发电。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原则,组织全市光伏产品制造商、系统集成商和运营服务商,利用工业厂房屋顶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鼓励建设光伏一体化项目。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旧建筑改造中统筹考虑光伏发电的推广应用,对新建屋顶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包括政府性投资标准化厂房),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进行整体设计和建设,规划、住建等部门要严格把关,合力加快光伏电站推广应用。
3.推动居民光伏应用示范工程。倡导绿色低碳生活,鼓励和引导广大居民开展屋顶光伏电站建设,促进节能减排、低碳生活。开展新能源进社区活动,选择有条件的社区居民点整体规划,统一推进、统一建设,提高全民建设光伏电站的积极性。
四、政策措施
1.简化审批程序。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简化环评手续,并为项目规划选址、用地、光伏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应用等提供便捷服务。供电部门要切实履行国家、省电网公司出台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管理办法,加强并网运行的跟踪服务,并定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
2.实施地方补贴。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除按政策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补贴外,在句容注册的光伏发电建设企业在本市新建光伏发电项目,且使用本地光伏产品价值量占设备投资总额的40%(含)以上,再由市财政给予0.1元/千瓦时补贴,补贴年限为2015年-2017年(享受国家、省专项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补贴)。居民屋面项目补贴0.3元/千瓦时,补贴年限暂定为5年。积极鼓励企业厂房屋顶出租,对屋顶出租的企业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一次性20元/平方米的补助,补贴年限为2015年-2017年。
3.优化结算服务。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量和上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建立双向电费计量信息管理系统,由供电企业按月转拨国家补贴资金。市补贴资金采用额度管理,每年度20兆瓦,按申报及建成先后进行排序,先申请先受理,先发电先补贴。每年年底由市发改经信委、财政局审核兑现。
4.加大金融支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对光伏并网发电企业以上网电费收费权、待发放补贴,作为其还款来源进行质押,先行给予贷款支持。鼓励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吸引有实力的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机构,采取资产证券化、金融租赁等方式开展融资活动。
5.加强节能扶持。对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均应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发电量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对参与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根据其发电规模,在实施有序用电方案时予以优先支持。
6.争取上级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省相关扶持政策,优先支持申报,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五、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市屋顶光伏电站推进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改经信委主要领导为副组长,财政局、科技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金融办、国税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供电公司和各镇(街道、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推进全市分布式光伏电站的组织实施。
2.加强工作落实。设立光伏协调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经信委,负责日常工作,加强指导服务,督促推进项目,及时组织考核,兑现地方补贴。
3.加强协调配合。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镇(街道、管委会)要制定具体推进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句容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