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一审。条例草案积极鼓励社会建筑、购买、运营绿色建筑,其中公民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或者新建全装修成品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以上浮20%。
我省建筑总量大,每年新增面积超过1亿平方米,建材生产和建筑建造、使用过程中消耗的能源,已占全社会总耗能量的40%左右,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压力。相对于传统建筑,目前绿色建筑平均节能率达65%,建造成本只增加1%左右。
“发展绿色建筑既有利于降低能耗,又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而且建筑业也是我省支柱产业之一,2014年增加值已占全省GDP总量的6.1%,对地方财政贡献率达12%, 发展绿色建筑也是转型升级和建筑产业发展的需要。
记者看到,条例草案参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将绿色建筑分为“一星、二星、三星” 三个等级,具体技术要求由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
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政府应先行。条例草案规定,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进行建设。
同时,条例草案还规定,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办理规划报批时,应当向城乡规划或建设主管部门报送节能评估文件,办理节能审查,对不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新建保障性住房,则要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并鼓励其他居住建筑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也就是说,今后政府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大家基本可以“拎包入住”。
条例草案在刚性规定的基础上,也进行了政策激励。根据规定,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不纳入建筑容积率核算;利用太阳能、 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申请项目资金补助;居住建筑采用地源(水源)热泵技术供暖制冷的,供暖制冷系统用电可以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民用建筑以地表水源为热源采用热泵技术供暖制冷,采取安全、环保回流措施的,按照实际消耗水量计收水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