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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新能源汽车不限行、不限号

日期:2016-10-26    来源:新文化报

国际新能源网

2016
10/26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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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能源汽车 吉林新能源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吉林新能源汽车研发与产业化,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促进吉林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近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

意见中提到,在鼓励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的方面,将鼓励和支持整车企业积极开发符合国家推广应用标准要求的各类新能源汽车产品,对当年进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省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每款50万元资金奖励。

在“十三五”期间,2016年省内整车生产企业当年销售新能源汽车乘用车3000辆(含微型车及其微型专用车)、商用车1000辆,以后每年递增50%,完成当年销售指标,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资金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00万元。

为加快全省推广应用,对购买新能源汽车参与公交、出租车、客运、城市物流、邮政、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运营的企业,按照国家和全省有关规定优先办理相关运营手续,并在运营线路开发、出租车经营权数量增加上优先予以支持;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每年购买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

对省内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在国家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给予省级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依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各市(州)可参照国家和省级财政补贴政策,尽快制定本地区财政补贴办法,形成完善的国家、省、市三级补贴政策体系。

按照国家财政补贴原则和标准,要及时做好补贴资金的申请、核查和拨付,努力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落实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尽快实施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独立号牌制度。各地在采取机动车限购、限行、限号等措施时,新能源汽车不受其相关措施限制。

“十三五”期间,省内公共停车场全面实行减免新能源汽车停车费用。

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对建成并投入正常运营的充电设施给予不超过充电设备投资总额20%的资金奖补,对使用效率较高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给予适当奖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价格。

2020年前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省内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收取最高不超过0.8元/度的服务费。各地区价格主管部门本着“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规范充电服务市场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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