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126号),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政策扶持力度,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参与秸秆综合利用,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再上新台阶,省里研究制定了《江苏省2017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江苏省2017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指导意见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7年4月28日
附件:
江苏省2017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指导意见
一、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是各设区市、县(市、区)涉农区域。设区市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监督管理及市辖区的组织实施工作,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组织实施工作。包括三麦和水稻为主及其它易造成环境污染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二、实施依据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126号)、省政府《2017年度十大主要任务百项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苏政发〔2017〕20号)。
三、目标任务
2017年,全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2%,其中,实施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面积4180万亩,其它多种形式利用量在2000万吨左右。各地依据全省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不露天焚烧和丢弃污染为原则,合理确定当地2017年的秸秆综合利用目标任务。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秸秆综合利用资金采用因素测算法分配,根据全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目标任务,综合考虑各地稻麦播种面积、秸秆还田和多种形式利用数量、上一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考核情况、苏南苏中苏北的经济基础等因素。
资金重点用于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和多种形式利用按量补助,结合全省秸秆综合利用实际,夏季以麦秸秆机械化还田为主,部分作为多种形式利用,秋季以稻秸秆多种形式利用为主,适度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玉米和油菜秸秆机械化还田由各地政府扶持安排,玉米和油菜秸秆量较大的地方可以对其多种形式利用进行省级扶持。秸秆还田作业补助标准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84号)执行,秸秆多种形式利用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五、实施要求
按照《2017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办法》(详见附1)和《2017年全省秸秆多种形式利用实施办法》(详见附2)的有关要求执行。
六、推进措施
1、明确责任主体,统筹协调推进。由各级政府作为秸秆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各级农委、农机、环保、财政部门要协同合作、密切配合,建立领导责任制、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2017年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安排计划和实施方案编制落实,同时加大地方财政扶持力度,调动各类主体参与秸秆综合利用的积极性。
2、开展专项调研,科学编制方案。各地要组织开展秸秆还田作业能力和多种形式利用状况调查摸底,加大统筹力度,研究推进落实措施,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具体由各设区市、县(市)政府从本地实际出发,研究确定当地的年度实施方案,实施内容围绕《2017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办法》和《2017年全省秸秆多种形式利用实施办法》开展,实施方案可参考附3中的格式进行编制。原则上,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盖章后,秸秆机械化还田和多种形式利用实施方案需在5月15日前由一同上报至省、设区市农委、农机部门各一份备案;如不具备同时上报的条件,经地方政府批准后,可分别上报省、市相关主管部门。设区市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市辖区编制的实施方案,并将市辖区实施方案作为附件盖章上报。
3、加强资金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各地要切实按照省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资金使用,加强资金管理,设立专账核算,严格专款专用,严肃工作纪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设立业务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提高服务水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
4、加强宣传发动,强化保障服务。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其他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省级重点推广技术以及经验做法,提高农民对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技术等信息的知晓度;要设立咨询热线电话,方便农民了解有关政策和操作程序;县级政府相关部门要科学制定秸秆综合利用的技术标准,开展技术培训和现场演示活动,加大农机与农艺结合和重点技术推广,提高技术应用效果;通过创新作业服务机制,发展壮大农机服务组织和农机大户作业队伍以及收储利用队伍,拓展综合利用规模。
5、强化过程监管,优化绩效考核。各地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要联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监管。在夏秋两季秸秆综合利用期间,省级主管部门将组织专人对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年末将参照《江苏省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考核办法》、《江苏省2016年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绩效评价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苏农机科〔2016〕21号)对各地实施效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年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省农委联系人:马天抒,电话:025-86263228,邮箱:jshnmts@163.com;
省农机局联系人:王泽民,电话:025-83275117,邮箱:jsnjk@163.com;
省环保厅联系人:周思达,电话:025-86266122。
附1:2017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办法
附2:2017年全省秸秆多种形式利用实施办法
附3:2017年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编制样式
附2:
2017年全省秸秆多种形式利用实施办法
为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126号)精神,促进我省农作物秸秆的多种形式利用,进一步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领域和环节
支持农作物秸秆的收集储运,支持环节包括对秸秆的人工、机械收储等进行按量补助;
支持农作物秸秆的能源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和工业原料化等利用,支持环节包括对秸秆的利用进行按量补助。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1、支持对象:从事秸秆收储和利用的农民、种植大户、合作社以及企业等各类主体。
2、申请按量补助的各类主体应符合当地农业部门的补助门槛及要求,获得按量补助的主体应按照当地农业部门的要求,建立自身收储利用秸秆的明细台账或收购销售的证明材料档案,并接受当地农业部门或第三方单位对收储利用秸秆数量的核实,通过核实才可领取补助资金。获得的按量补助标准不得超过秸秆收储或利用成本。
三、资金分配和补助办法
省级根据稻麦播种面积、上一年度工作开展考核情况等因素,将资金切块至各设区市、县(市、区),由各设区市、县(市、区)根据本地各类主体数量和秸秆实际收储或利用量进行补助,鼓励地方安排扶持资金与省补资金结合使用。由各地根据财力及当地实际情况明确补助门槛和补助标准。
按量补助实施前,各地应制定收储利用量核定办法,办法中对补助门槛、补助标准及具体核定细则进行明确。按量补助实施过程中,可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核定,核定办法及获得按量补助的主体名单、秸秆收储利用量和补助资金量应在当地农业网公示1周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