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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日期:2022-04-23    来源:证券时报

国际新能源网

2022
04/23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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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风光 新能源企业 股东大会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5月5日

3.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何洪臣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22年4月12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6.35%股份的股东何洪臣,在2022年4月22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2021年4月22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何洪臣先生提交的《关于增加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在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中增加《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3月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2年3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此次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22年4月12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5月5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山东省汶上县经济开发区金成路中段路北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五会议室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开始时间:2022年5月5日

网络投票结束时间:2022年5月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涉 及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由独立董事李田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的投票权。详情请查阅 2022 年4月25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新风光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五)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至议案13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4、15、16、17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7日、2022年3月22日、2022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将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14、15、16、17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5、6、8、9、10、11、13、14、15、16、17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6、14、15、16、17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议案6需要回避表决的股东:兖矿东华集团有限公司;议案14、15、16、17需要回避表决的股东: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6、 涉及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的议案

不适用

特此公告。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3日

● 报备文件

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时间: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4月29日(上午9:00一11:30,下午 14:00一17: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田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5月5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李田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李田先生,1972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2001年1月至2012年3月,历任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及投资总监;2005年1月至今任山东省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09年4月至2020年3月任山东泰华信息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2年2月至今任山东彼岸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2年3月至今任山东高新润农化学有限公司监事;2012年4月至今,任山东红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2年4月至今任山东红桥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2012年5月至2018年9月任山东昊安金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8月至今任莱芜科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2014年7月至今任济南万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监事;2015年6月至2020年3月任山东博科保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1月至今任润辉生物技术(威海)有限公司监事;2021年1月至今任宁波微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1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2、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李田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于2022年3月5日出席了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对《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该四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于2022年3月21日出席了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对《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投了同意票,并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形成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被激励的其他人员的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5月5日14点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5日至2022年5月5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

山东省汶上县经济开发区金成路中段路北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登载的《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28)及2022年4月23日披露的《新风光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至2022年4月27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4月29日(上午9:00一11:30,下午14:00一17: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1、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的股东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山东省汶上县经济开发区金成路中段路北

收件人:孙鲁迁

邮政编码:272500

联系电话:0537-7288529

传真:0537-7212091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六)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七)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李田

2022年4月23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新风光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新风光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新风光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田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对于同一议案,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山能集团函[2022]38号),主要内容如下:

同意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印发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企业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225号)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规章制度,完善决策审批程序,确保股权激励计划积极稳妥推进。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严格按照股票交易上市地监管规定和上市规则履行后续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

特此公告。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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