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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再征求意见:不得强配产业、不得擅自增减备案条件

日期:2022-09-06    来源:国家能源局

国际新能源网

2022
09/06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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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光伏电站 光伏行业 集中式光伏电站

2022年9月5日下午,国家能源局网站发布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通知指出,根据光伏行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规范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促进光伏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起草了《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11月26日至12月25日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方反馈的意见情况,我局经认真研究吸收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9月5日至9月11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形式反馈至我局(新能源司)。

文件指出,国家能源局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提出的相关目标,建立和强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引导机制,每年初滚动发布各省权重,同时印发当年和次年消纳责任权重,当年权重为约束性指标,各省结合本地实际按此开展光伏电站项目储备。

电网企业应改进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加强网源协调发展,建立网源沟通机制,提高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相关工作的效率,衔接好网源建设进度,做到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光伏电站项目同步建设、同步投运,确保项目在满足相应并网条件后“能并尽并”,不得附加额外不合理条件。光伏电站并网后,电网企业应及时掌握情况并按月报送相关信息。

通知称,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的行业管理、年度开发建设方案、项目建设管理、电网接入管理、运行监测等。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另行规定。

通知强调,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容量原则上为交流侧容量。项目单位应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备案机关可视需要组织核查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及时废止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

(以下为附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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