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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开征求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办法

日期:2022-10-26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

国际新能源网

2022
10/26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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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林生物质 生物质发电 可再生能源

为防治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烧煤炭,规范生物质发电秩序,有效防范和治理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促进农林生物质发电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1421号)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6〕623号),结合江苏省实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拟制了《江苏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对《江苏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jseanew@163.com

2.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街道浦江路30号鸿瑞大厦C座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邮编210000)

3.联系人:李中烜、张乃及;联系电话:025-83390374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30日

关于《江苏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

防治掺煤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为防治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烧煤炭,规范生物质发电秩序,有效防范和治理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促进农林生物质发电可持续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江苏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起草有关工作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农林生物质发电产业对优化能源结构、解决农林废弃物环境问题、提高农民收入和就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1421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6〕62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谁审批,谁负责”“预防为主、强化监督”“各司其职、归口处理”的原则,结合我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营运和管理实际,研究起草了本办法。

制定《办法》,一是有利于加强新建项目前期和建设阶段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准审查内容;二是有利于完善项目运行过程监管机制,明确监管机制及补贴发放依据;三是有利于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22条,主要包括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职能及主要责任,前期和建设阶段、生产运行过程管理举措,违规掺煤认定和处理办法等内容。其核心在于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的监督、管理和处理。

江苏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

防治掺煤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烧煤炭,规范生物质发电秩序,有效防范和治理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促进农林生物质发电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1421号)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6〕6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政策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

第三条  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煤是指发电企业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在生物质燃料中掺烧煤炭的行为。

第四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预防为主、强化监督”“各司其职、归口处理”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防治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煤。

第五条  按照职能分工,依据环境保护法及投资、财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煤进行处理。

(一)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单位是防治掺煤的直接责任主体,依法承担掺煤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全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防治掺煤的综合管理,负责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煤的调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各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综合管理。

(四)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定期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进行抽查检查,按照投诉举报有关规定依法受理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煤有关投诉举报,并对掺煤案件实施稽查。

涉及违反环境保护要求、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等的,分别由相关部门组织查处。

第二章  前期和建设阶段防治掺煤管理

第六条  项目单位在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中除常规要求外,还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燃料构成、锅炉选型、上料系统、燃料储存设施、环保设施等;

(二)提出不掺烧煤炭的措施,制定相关制度;

(三)作出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掺烧煤炭的承诺或自律声明。

第七条  项目核准部门应将禁止掺烧煤炭作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核准审查的重要内容,重点审查项目单位是否提出了不掺烧煤炭的措施,作出了不掺烧煤炭的承诺。项目核准文件中应明确农林生物质燃料品种,强调禁止掺烧煤炭,明确对掺烧煤炭的相关处理措施。

第八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准内容建设,不得变更工艺及设备。

第九条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采取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项目是否按照核准文件、申请报告及环保等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切实防止项目建设期间违规变更技术工艺、设备等情况。

第三章  生产运行过程防治掺煤管理

第十条  各设区市能源、环保等相关部门,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农林生物质发电已投产项目的监管。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建立完善防治掺煤的措施和制度,包括建立运行台账,记录燃料进货、发电量、燃料消耗等情况。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环保等部门采取不定期检查、突击检查、暗访等方式加强防治煤炭掺烧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掺煤的,要做好调查取证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于每年1月向所在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和省电力公司报送本项目上年度包括燃料进货、燃料库存、燃料入炉、发(供)电量、供热量、污染物排放等在内的防治掺煤措施落实情况报告,经审核后作为省电力公司向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发放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各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季度在网站上公开各项目上年度燃料、污染物排放等情况。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环保等部门,每年开展燃料收购使用情况核查,对料仓、上料、灰渣、污染物排放等关键环节进行检查检验,形成防治掺煤报告,于每年2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能源、环保等部门等应加强信息共享及联动监督,结合发电项目烟气在线监测,建立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联动机制,共享数据,加强预警,提高掺煤监测精准性。

第十六条  将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情况纳入社会诚信监测体系,接受各类投诉举报。

第四章违规掺煤认定和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开展检查中发现项目在建设和运行期间有违规掺烧煤炭的情况,或者收到有关项目掺烧煤炭的投诉举报,应立即组织或协助核查,获取证据并形成调查取证报告,并向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报告。对其他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掺煤问题,各级能源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依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等原则,认真负责对项目是否掺煤作出认定,并依照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停产、取消发电业务许可、取消补贴、追回补贴资金、罚款等处理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对查实掺煤的项目,省电力公司要立即停止发放补贴资金,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烧其他化石能源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解释,并依据国家和我省出台的政策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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