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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禁止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燃料

日期:2022-11-25    来源:牡丹区人民政府

国际新能源网

2022
11/25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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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物质 生物质燃料 清洁取暖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的通知》(鲁环便函〔2022〕1459号)精神及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的通知》《菏泽市2022年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为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并结合牡丹区实际,现就划定牡丹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城区范围:泰山路以南、珠江路西段(原南外环路)以北、昆明路以东、上海路以西。

(二)镇街范围: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农村社区(村庄)。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根据原环保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的“III类(严格)”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四)国家规定的其它禁燃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禁止原煤散烧;

(三)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四)未改用清洁能源替代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先进工艺的脱硫、脱硝、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排放;仍未达到大气污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

四、禁燃区工作积责

(一)禁燃区范围内的各镇街是高污染燃料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充分发挥网格化监管作用,严防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散煤等高污染燃料复烧,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辖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改用清洁能源和治理工作,依法落实对各类燃烧设施及燃料的监管。

(二)发改、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推进清洁能源等相关工作,严肃查处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

(三)各镇街要结合本辖区特点,丰富宣传形式,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关政策的多方位宣传、解读,引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提升群众生态环保意识,自觉抵制高污染燃料。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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