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的通知》(鲁环便函〔2022〕1459号)精神及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的通知》《菏泽市2022年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为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并结合牡丹区实际,现就划定牡丹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城区范围:泰山路以南、珠江路西段(原南外环路)以北、昆明路以东、上海路以西。
(二)镇街范围: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农村社区(村庄)。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根据原环保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的“III类(严格)”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四)国家规定的其它禁燃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禁止原煤散烧;
(三)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四)未改用清洁能源替代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先进工艺的脱硫、脱硝、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排放;仍未达到大气污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
四、禁燃区工作积责
(一)禁燃区范围内的各镇街是高污染燃料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充分发挥网格化监管作用,严防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散煤等高污染燃料复烧,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辖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改用清洁能源和治理工作,依法落实对各类燃烧设施及燃料的监管。
(二)发改、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推进清洁能源等相关工作,严肃查处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
(三)各镇街要结合本辖区特点,丰富宣传形式,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关政策的多方位宣传、解读,引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提升群众生态环保意识,自觉抵制高污染燃料。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