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支持生物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豫政办〔2022〕11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支持生物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14日
支持生物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加快推进我省生物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
一、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一)支持创新平台建设。支持骨干企业牵头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开放式”创新联合体,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对新创建(重组入列)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并根据其研发投入、实施一流项目等情况统筹给予1000万元持续支持。对引进的重大研发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二)支持关键技术攻关。集中力量补齐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制造、生物能源、生物环保等领域基础技术和材料、关键装备以及部件等发展短板,聚焦“卡脖子”技术、应用型关键共性技术,支持启动一批重大课题,实施一批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财政引导企业研发投入系数不低于3倍。(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
(三)强化生物育种创新能力。支持国家生物育种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将符合条件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纳入财政科技资金和有关涉农资金扶持范围。对列入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项目,统筹省级相关财政资金予以重点支持。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育种创新、品种测试和制繁种发展,培育一批具有国际领先研发水平的生物育种研究机构。支持骨干企业和研发机构承担种业创新领域的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四)支持生物药品研发创新。对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在我省转化的医药企业,省级统筹相关资金支持其开展生物药品研发创新。鼓励各地对中药创新药、化学药创新药、生物制品创新药取得临床试验许可或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和经典名方药通过审批的企业给予奖补。对按期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省药监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
(五)支持引进高水平科研人才和团队。支持生物经济领域顶尖人才、领军人才来豫创新创业。对引进的顶尖人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供个性化支持,实行“一人一班”“一人一案”全程跟踪服务,量身创设科研平台或实验室等新型工作机构;支持自主组建团队,优先保障团队骨干成员岗位编制、生活津贴,工资总额单列。(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二、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六)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型机构,并优先在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区域内注册登记。对经审核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和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同一母公司在我省设立多个功能性机构的,奖励总计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在享受资金奖励期间必须持续满足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认定条件)。(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七)支持域内企业扩大规模。鼓励各地制定相关激励政策,支持域内生物行业做大做强,鼓励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控股其他企业等方式做大做强。(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八)加快推进上市持有人制度全面实施。鼓励各地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对省内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域内企业生产其所持有药械产品且在我省结算的,对承担委托生产任务的企业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药监局、财政厅)
(九)支持企业多元化融资。加大生物领域企业投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风险容忍度。通过生物医药新材料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加大对生物产业投资力度。支持企业采取股权、租赁、信托、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责任单位:河南银保监局、证监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
(十)打造高成长企业培育体系。建立包括生物领域高成长种子企业、潜在“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和“独角兽”企业的高成长企业培育库,搭建政府、入库企业、投资或服务机构等开放式协同对接平台,围绕入库企业成长需求,明确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向,鼓励开展颠覆性创新,通过政府部门投资项目优先为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模式提供推广示范渠道。(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场监管局)
三、优化产业发展生态
(十一)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1.5%。综合运用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等政策,对担保机构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十二)强化生产要素保障。生物经济产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在国家规定标准范围内,可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支持生物经济产业园区配套建设新能源发电、冷链物流设施。对应急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用电给予重点保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电力公司)
(十三)深化生物经济开放合作。支持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在生物经济领域进行制度创新、先行先试,建设保税仓库,开辟一站式报关和集中查验“绿色”通道,将口岸有效延伸至科研创新前沿,实现生物试剂耗材制品的“快报快检快放”;按规定适度放宽生物技术研发用小剂量特殊生物制剂的管理等。支持郑州药品进口口岸发展,条件成熟时申报设立生物制品进口口岸。(责任单位:省药监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科技厅、郑州海关)
四、强化体制机制创新
(十四)支持创新医药产品采购。对优化重大疾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空白的重大创新项目,在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管理中实行优先受理和评审。对按国家药监局规定新批准的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产品以及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开辟“绿色”通道,企业提出申请后直接纳入我省网上采购目录。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省内生产的医用耗材及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责任单位:省医保局、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政厅)
(十五)完善新药及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激励体制。统筹全省临床研究资源,鼓励医疗机构开展新药及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将临床研究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内容。已取得临床试验机构资质的医院,可用于临床研究的床位数量不少于30张,并按承接的新药研究数量和质量增加临床研究床位数量。对经认定的临床研究床位不计入医疗机构总病床数,不进行病床效益、周转率、使用率考核。用人单位按有关要求核定一定数量临床研究人员岗位。将临床实验项目作为代表性成果,作为医务人员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对转化临床研究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医护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按规定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保障省内医药企业新药临床研究资源,加快临床试验进度。(责任单位:省药监局、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等)
(十六)优化完善中医药产品价格管理机制。公立医疗机构从正规渠道采购的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下同),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顺加不超25%销售。中药饮片的具体范围以药监部门的定性为准。中成药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无法提供中药饮片实际采购票据的,可参照本地社会药店购进价格作为监管依据。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配制的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鼓励将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交易,促进交易公开透明。(责任单位:省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
(十七)加大医保支持中医药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医疗机构、中药零售药店等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和养老机构内设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范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疗效确切、体现中医特色优势的中医适宜技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鼓励开展对病人提供个性化服务的传统中药项目和应用,如临方加工中药制剂、临方炮制饮片。对康复医疗、安宁疗护等需长期住院治疗的中医优势病种,可按床日付费。支持建设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的紧密型医联体、医共体,医联体、医共体内各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经药监部门审批后可以调剂使用,鼓励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适宜的中医药服务。在重大疫情中,将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诊疗方案中的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等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责任单位:省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厅)
五、壮大生物产业集群
(十八)建设生物经济先导区。对纳入国家和省级生物经济先导区的区域,将其典型实践和先进经验在全省进行推广,并在国家级集群申报、省重点项目遴选、创新平台建设、重大项目布局、基金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
(十九)支持延链补链强链。针对短板弱项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持续延链补链强链优链,对引进境外投资项目实际到位并形成实收资本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每增加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资金增加10万元。对引进省外投资项目实际到位并形成实收资本1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资金增加10万元。对引进落户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与功能相关的产业项目,在以上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二十)提升集群平台服务水平。统筹相关资金支持合同研发机构、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等生物产业基础平台项目建设。支持生物医药安全评价中心、药物及医疗器械第三方检测服务平台、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与标准研究平台等基础研发创新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及全链条专业服务平台建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药监局)
(二十一)支持生物产业园区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生物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政府专项债券。对入区生物产业项目租用闲置厂房的,鼓励各地给予一定租金补贴。对利用开发区建设的标准化厂房进行生产的生物领域企业,鼓励各地给予一定期限内免费使用,之后可租可购,先租后购的租金可抵后期购房款项等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