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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曹仁贤:建议支持燃料电池并网发电 ;适度支持水面光伏发展

日期:2023-03-07    来源:能源一号

国际新能源网

2023
03/07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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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2023全国两会 曹仁贤 燃料电池

全国人大代表、阳光电源董事长曹仁贤近日提出关于支持燃料电池并网发电、适度支持发展水面光伏的建议。

关于支持燃料电池并网发电的建议

自国家“双碳”目标提出以来,我国可再生能源应用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可再生能源在电力系统占比不断提高。但由于自身的波动性、间歇性特点,以及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分布与能源消纳在空间、时间上的不均衡,可再生能源的长期发展受到了一些制约。

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进程中,电能与氢能可共同作为绿色能源的终端形态,电氢、氢电耦合是未来能源创新发展的一种路径。氢储能具有大规模、长周期、清洁低碳、便于存放的优势,可实现与电能的相互转换,对可再生能源消纳、灰氢综合利用、电力系统稳定、移动电源供电以及分布式能源发电都具有重要作用。以氢为燃料的燃料电池具有无污染、无噪音、无排放等优点,可以将氢能转化为电能馈入电网,也可以作为用户的自备微型电厂。燃料电池发电将对我国深度脱碳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现存问题

1.当前,我国风、光等新能源发电项目已实现平价,得益于行业发展初期支持性政策的引导,我国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新能源发电成本已大幅下降,形成了良性循环。目前燃料电池并网发电的技术还不成熟,政策尚未出台,燃料电池发电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传统煤电上网发电存在较大差异,当前技术主要用于车辆等移动场合。现有的新能源并网发电政策也不适用于燃料电池发电。

2.我国燃料电池产业仍处于早期示范阶段,缺少商业化应用。氢气制备、储运、配送及应用环节成本较高,燃料电池材料耐久性、系统效率和成本也有待进一步改善,现阶段燃料电池并网发电无经济性可言。

二、建议

1.  尽快制定燃料电池并网发电管理制度

我国燃料电池发电产业处于发展初期,政策端多集中在交通领域的应用,对发电并网领域关注较少。目前燃料电池发电仅以个别示范方式运行,缺少商业化应用。建议尽快制定燃料电池并网发电管理制度。借鉴早期扶持风、光发电的成功经验,逐步建立相关制度流程、标准规范,提前出台相应政策,激发产业潜能。

2.  尽快确定燃料电池并网电价形成机制

燃料电池发电度电成本由设备初投资、氢原料和运营成本等构成。随着技术发展及产业规模化和氢源的多元化,发电效率将进一步提升,系统成本将大幅度降低。建议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氢燃料电池的发电成本,尽快厘定上网电价,高于各地标杆电价部分,由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给予补贴。具体政策可参照目前光热发电的政策,实行项目总量控制,并逐步扩大规模,逐步降低补贴强度。

3.  完善燃料电池热电联供鼓励政策

燃料电池发电过程中伴随大量热能产生,热电联供系统可以回收部分热能,进而大幅度提高系统效率。《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提出要因地制宜布局氢燃料电池分布式热电联供设施,部分地方政府规划也提及积极推进氢燃料电池热电联供项目的发展。但现行政策仍较粗略,多侧重于产业规模及技术的发展方向,缺乏对产业落地的细致指导。建议尽快完善关于燃料电池热电联供的扶持政策,鼓励燃料电池发电项目积极配套热电联供系统,提高系统效率和经济性。

关于适度支持水面光伏发展的建议

水面光伏土地占用少、发电量高、宜与渔业产业相结合,具备规模化开发潜力,目前已成为地面、屋面应用的重要补充。全球水面光伏产业已进入快速发展期,据机构预测,全球水面光伏需求量将以年均22%的速度增长,2030年水面光伏年新增装机量将超30GW。我国内陆水域面积约1750万公顷,水面光伏电站作为因地制宜创新发展的“光伏+”典型模式,发展前景巨大。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水面光伏总装机容量最高的国家,且水面光伏产业链持续优化,创新应用案例及解决方案不断涌现,浮体、锚固、消浪等水面光伏产品和技术创新位居国际前列,水面光伏设施的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2022年5月,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规定“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这给我国水面光伏发展带来了较大影响。部分省市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将原符合规定的项目整改或拆除,有些地方甚至不予审批所有涉水光伏项目。粗略估计,超1000万千瓦已建水面光伏电站将受影响,超5000万千瓦已纳入建设规模和拟建的水面光伏项目将无法实施。

目前已有多国机构研究表明,合理、适度排布建设的水面光伏电站不仅不会造成环境、水质、防洪等影响,而且可以保护河岸植被。2021年《国际低碳技术杂志》刊发报告,对不同场景下不同水质进行的研究与监测,均显示水面光伏电站对水质无不利影响,光伏组件覆盖在水面上,可减少水面蒸发量,降低水温,抑制藻类繁殖。水面光伏电站作为构筑物,在设计建设时严格遵守防洪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满足相应重现期最高洪水位以上500mm的安全超高,在预留放水涵、溢洪道等设施安全距离的同时,充分考虑结构稳固性,保证桩基不倾倒;漂浮式光伏电站压缩水流使水位壅高的幅度非常微小且发生在局部,对水域流态干扰较小。此外,水面光伏电站建设还需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标准与要求,经水土保持方案评价、环境影响评价、防洪大堤影响分析、水利工程影响分析、防汛抢险影响分析等多维度论证,且受各级主管部门监管。

我国新能源基地规划主要集中于西北部地区,通过特高压等外送通道送至中东部地区。但目前外送通道建设量不足、利用率低,远距离资源配置成本高,且若中东部地区大规模依赖西北部基地远距离输送绿电,对当地电网也将造成冲击。“双碳”战略下,中东部地区本地新能源规划建设规模仍然巨大。随着地面用地政策收紧,适宜户用及工商业分布式开发的屋顶资源趋于紧张,中东部地区在有限的资源下提高绿电自给率的压力日益突出。

因此,建议合理利用我国中东部地区丰富的水域资源,适度支持水面光伏发展:

1.建议在政策上不“一刀切”禁止河湖水域内建设光伏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理。针对目前已建成的水面光伏项目,若已完成防洪批复、环评批复等合规手续,允许项目保留;针对未来新增建设的水面光伏项目,统筹安全和发展,严格评估,充分论证,符合规定的应充分鼓励发展。

2.针对未来新增水面光伏项目,尽快界定合规项目认定要求。建立明确的设计建设运维标准体系,客观评估水面光伏项目建设条件,在不影响行洪、供水及生态安全的前提下,由各级地方政府科学论证,严格审批。

建议人:曹仁贤

202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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