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浙江湖州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湖州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文件指出,对位于接入受限区域但仍有意愿建设的项目,在征得电力部门同意情况下,允许项目投资主体配置不低于光伏项目容量10%、时长不低于2小时的储能设施后接入电网。
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及其配储投产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具备可观可测可控可调功能(“四可”功能),以保障新能源消纳,对于存量不具备“四可”功能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由供电企业进行功能改造,项目业主做好配合工作。
全市新增光伏项目按照发电利用率不低于95%控制,并根据源网发展情况滚动调整。在电力供大于求和其他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下,不满足“四可”功能的电站将先行纳入不保障消纳范畴。
原文件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湖州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全市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推动光伏发电项目安全合规发展,保障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依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浙能源〔2021〕17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2024〕38号)等文件要求,市发展改革委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湖州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途径提出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9月20日。
传真:0572-2398779,电子邮箱:582982280@qq.com。
联系地址:湖州市金盖山路66号市民服务中心4号楼812办公室,邮编:313000。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湖州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