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2024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其中明确指出奖励对象及方式:
一是建设奖励,包括对2023年9月1日-2024年5月31日建成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统建统服”试点项目、换电设施以及光(储)充(不含公交等专用桩)、有序充电桩等示范充电站(桩)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对2023年9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换电站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
二是运营奖励,包括对2019年及以后建成投运(不含改造)的公用充电设施(含居住区公用和社会公用)在2023年9月1日-2024年5月31日期间的运营情况给予奖励,2022年5月31日之前建成、在2023年9月1日-2024年5月31日期间运营的换电设施及充电精品示范区给予运营奖励,给予移动充电设施月度投放奖励。
其中明确指出奖励标准:
一是建设奖励,按照奖励对象,分别给予150元/千瓦一1000元/千瓦不等的一次性奖励,对移动充电设施给予2400元/台·月的投放奖励。
二是运营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日常奖励公用充电设施(含居住区公用和社会公用)按充换电量给予0.1元/度的支持,充电精品示范区、换电设施按充换电量给予0.2元/度的支持;年度奖励按奖励对象和充换电站评价等级,分别给予0元/千瓦·年一353元/千瓦·年的支持。
原文如下: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管发〔2024〕9号)
现将《2024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20日
2024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水平提升的工作措施》等有关要求,推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水平提升,开展2024年度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工作,特制定该细则,原《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一、奖励对象、方式及标准
(一)奖励对象及方式
1.对2023年9月1日—2024年5月31日建成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给予建设奖励。
2.对2023年9月1日—2024年5月31日期间完成“统建统服”试点项目评价,成功入围2024年度北京市居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统建统服”试点项目,并在后续通过项目建设验收和绩效评价的项目,给予建设奖励。
3.对2023年9月1日—2024年5月31日期间投入运营,且平均每月每车充电车次不少于10次、充电量不少于150度的移动充电设施,按月度给予投放奖励。
4.对2019年及以后建成投运(不含改造)的公用充电设施(含居住区公用和社会公用)在2023年9月1日—2024年5月31日期间的运营情况给予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日常奖励以充电量为基准给予,年度奖励以功率为基准给予。
5.对充电精品示范区给予运营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日常奖励以充电量为基准给予,年度奖励以功率为基准给予。
6.对2022年5月31日之前建成、在2023年9月1日—2024年5月31日期间运营的换电设施给予运营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日常奖励以换电量为基准给予,年度奖励以功率为基准给予。对2023年9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换电站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
7.对2023年9月1日—2024年5月31日期间新建(含改扩建)的光(储)充充电设施(不含公交等专用桩)给予建设奖励。对通过升级改造,具备有序充电功能的自用充电设施给予建设奖励。
以上奖补对象不重复支持。
(二)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见表1,其中年度奖励额应结合不同等级奖励标准和纳入奖励范围的具体天数给予。
表1 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标准
二、实施方式
市城市管理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安门外大街甲275号)作为项目管理单位,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项目的申报、核查、评价及评审工作。
“统建统服”试点项目、充电精品示范区项目分别按照《关于征集2024年度北京市居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统建统服”试点建设项目的通知》《关于开展2023—2024年度北京市新能源汽车充电精品示范区项目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开展。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含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能源供应及设备研发生产等相关内容。
(二)申报单位须建立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运维团队(含外包团队)需具有高/低压电工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维修电工证、安全员证书或机电工程师等证书之一的专业人员。
(三)申报单位投资建设且接入市级公用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服务平台的充换电设施总功率不低于3000千瓦[光(储)充充电设施、智能有序升级改造的自用充电设施等申报单位除外],并实现充换电设施状态信息互联互通,及时传送充换电订单数据。
(四)充换电设施的产品、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管理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五)充换电设施应具有充电安全责任保险、火灾保险或公众责任险等保险之一。
(六)申报建设奖励的充换电设施未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未获得其他财政奖励(同一位置更换充电设施视为已获得建设奖励)。
四、项目申报
(一)申报主体: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移动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换电设施、光(储)充充电设施由产权单位申报,智能有序升级改造的自用充电设施由项目服务商申报。
(二)申报方式: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策兑现”频道,选择相对应的项目申报进行申请。并将纸质版材料送至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甲275号508。
(三)申报时间:2024年11月23日18:00截止。
(四)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提交项目申报书(附件2),所有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五、评审评价
(一)材料初审。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材料初审,将材料完整、合规的充换电设施纳入本年度奖励范围。
(二)平台监测。针对申报运营奖励的公用充电设施(含居住区公用和社会公用)、换电设施,市级公用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服务平台对纳入奖励范围的充换电设施进行监测,形成监测报告。对存在持续未推送状态、持续掉线、持续故障、持续停运等情况超30天及考核期内平台未接收到订单的充换电设施,取消其奖励资格。
(三)现场核查。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工作,结合市级公用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服务平台监测情况,按照“申报单位全覆盖、行政区域全覆盖”原则,对充换电站设施数量及功率与申报内容一致性、运营状态进行现场核查。
(四)考核评价。针对公用充电设施、2022年5月31日之前建成的换电设施,从充电安全性、设施可用性、响应及时性及充电优质性等方面对充换电站进行综合评价(附件3)。针对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移动充电设施、光(储)充充电设施、智能有序升级改造的自用充电设施,从充电安全性进行评价,对于发生安全事故、有严重隐患或一般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充换电站,取消该站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申报单位本年度奖励资格。
(五)订单审核。针对申报运营奖励的充换电站,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充换电订单审核,具体如下:
1.订单初筛。市级公用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服务平台会同“车、桩(站)、网”一体化平台针对纳入奖励范围的充换电站,对充换电订单进行初筛,将充换电起止时间逻辑正确、电表读数起止值逻辑无异常等情况的有效订单纳入订单库,形成初筛报告,提交至项目管理单位。
2.材料提交。申报单位从订单库中自行选取订单,以充换电站为单元,汇总整理订单申请统计表(从市级公用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服务平台导出)、对应电量确认单、电费发票等材料,提交至项目管理单位。
3.票据审核。项目管理单位结合订单申请明细表,对电量确认单、电费发票等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六)验收评审。项目管理单位分批次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项目的材料初审、平台监测、现场核查、考核评价及订单审核等情况进行最终评审,形成专家意见,并编制形成年度考核评价及验收评审报告,提交至市城市管理委。
六、资金发放
市城市管理委将充换电站评审结果在官方政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以对公转账的形式发放奖励资金。
七、监督管理
(一)对本年度获得奖励支持的充换电设施,若出现拆除等情况,申报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至市城市管理委。若未及时报送,将根据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二)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将取消其本年度及后续各项充换电设施奖励资格,并依法依规追回发放奖励资金、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