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
文件指出,本次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应优先足额补助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至2024年底。电网企业应严格按照《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按月将相关资金拨付至已纳入可再生能源附加补贴清单的风电、太阳能、生物质等发电项目,并及时公开资金拨付情况。
本次提前下达的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应优先足额补助50kw及以下装机规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项目截至2025年底所发电量对应的补贴。对于剩余的其他光伏发电项目2022—2024年所发电量对应的补贴,按等比例方式拨付。
根据公示文件,本次下达金额合计451万元,其中龙湾永强供电公司光伏发电项目63万元,浙江朗呈新能源有限公司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系统304万元,湖州长广配售电有限公司光伏发电项目84万元。
原文件如下: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
浙财建〔2024〕168号
温州市、瑞安市、长兴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快转移支付预算执行进度,提高地方预算编制完整性,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4〕393号)精神,结合各地2025年补助需求申报情况,现将2025年中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提前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相应增加你市、县(市)2025年“2116001风力发电补助”支出预算指标,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0799其他对企业补助”,待2025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拨付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应优先足额补助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至2024年底。电网企业应严格按照《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按月将相关资金拨付至已纳入可再生能源附加补贴清单的风电、太阳能、生物质等发电项目,并及时公开资金拨付情况。
二、本次提前下达的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应优先足额补助50kw及以下装机规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项目截至2025年底所发电量对应的补贴。对于剩余的其他光伏发电项目2022—2024年所发电量对应的补贴,按等比例方式拨付。
三、请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可再生能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同时,根据《中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2025年度)》(详见附件2),切实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会同当地发展改革委(局)等部门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做好绩效监控工作,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分配表
2.中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2025年度)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