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典型执法案例(35—38)》
公示的案例提及,2024年6月18日,南方能源监管局对某新能源发电公司光伏电站开展并网电厂涉网安全现场检查,发现该光伏电站I区数据采集管理工作站通过WiFi接入了互联网,存在跨区互联问题,该工作站还安装了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2024年10月29日,南方能源监管局对该公司正式立案调查,2025年1月24日正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外,江苏某新能源公司以及贵州某风电场项目均因安全监管问题受罚。
详情如下: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典型执法案例(35—38)
案例35:东北能源监管局对某火电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6月22日,某火电公司发生一起汽轮机损坏的电力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716.97万元。东北能源监管局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存在问题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2024年11月28日,东北能源监管局对该公司正式立案,2025年1月3日正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该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汽轮机末级叶片存在微裂纹,且该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及时发现该微裂纹,导致机械超速试验升速过程中裂纹源快速扩展,叶片发生脆性断裂致使汽轮机损坏。该起事故暴露出该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存在盲区,专业技术管理粗放,设备监造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该公司对事故负直接责任。在该起事故中,未发现事故责任单位存在影响行政处罚幅度的从轻、从重情节,依据《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东北能源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在官网进行公示。
案例36:贵州能源监管办对某风电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10月22日,贵州能源监管办对某风电公司在建风电项目开展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发现该项目建设存在以下问题: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安全培训教育不规范、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起重机械安装、模板支撑等危大工程施工无专项施工方案,未据实列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照抄照搬、应急预案编制不全、未开展应急演练,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总监理工程师自项目开工建设以来从未到现场履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未经正式授权委托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风机吊装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现场履职,现场实际负责人未履行变更手续。发现问题后贵州能源监管办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要求该项目有关参建单位立即整改。2024年11月21日,贵州能源监管办对该公司正式立案调查,12月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2月13日正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项目有关参建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贵州能源监管办对该风电公司、风电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风机吊装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分别作出罚款24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2万元、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在官网进行公示。
案例37:江苏能源监管办对某新能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6月17日,江苏能源监管办在对某新能源发电公司开展电力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与承包商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024年9月29日,江苏能源监管办对该公司正式立案调查,2024年12月4日正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综合考虑该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按照《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规定,江苏能源监管办对该公司作出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在官网进行公示。
案例38:南方能源监管局对某新能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6月18日,南方能源监管局对某新能源发电公司光伏电站开展并网电厂涉网安全现场检查,发现该光伏电站I区数据采集管理工作站通过WiFi接入了互联网,存在跨区互联问题,该工作站还安装了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2024年10月29日,南方能源监管局对该公司正式立案调查,2025年1月24日正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综合考虑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南方能源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在官网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