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主要城区将划入“禁燃区”,区内禁止销售、使用任何高污染燃料。记者昨天获悉,我市出台《南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禁燃区单位居民限期改用清洁能源
《办法》要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有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停止销售高污染燃料或者迁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餐饮、宾馆、招待所、洗浴中心等服务企业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18个月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禁燃区内禁止新建高污染燃料设施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使用清洁能源的义务,并有权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进行举报。
同时,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和燃用燃料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违规燃用,设施将被拆除或没收
违反《办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将被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将被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本《办法》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记者了解到,本《办法》不适用于车用燃料。(吴跃强)
高污染燃料
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生物质燃料;
2.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
3.国家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