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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方方:发展清洁可再生能源产业

日期:2009-03-04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中国经济网

国际新能源网

2009
03/04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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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方方 清洁可再生能源

    如不尽快采取切实措施,狠抓落实国家有关可再生清洁能源优惠政策和《可再生能源法》,前一阶段可再生清洁能源产业的大好局面,可能遭遇重大阻滞

    在2008年3月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上,我提交了有关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我国清洁可再生能源开发的提案(经济发展类提案042号,参加附件)。一年来,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深入实践,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逐步实施,我国清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继续保持着较高的发展速度。2008年,在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外资的共同投入下,我国风电装机总量增加了719万千瓦,比前一年增长108.4%,水电装机总量增加了2324万千瓦,比前一年增长15.68%,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

    然而,当前的全球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对中国经济的运行和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给我国的可再生清洁能源产业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一方面,资本市场的紧缩导致了对可再生清洁能源产业总体投资能力的下降;另一方面,实体经济增长放缓,导致电力市场需求疲软,直接影响到可再生清洁能源产业的销售收入,因而对后续投资的吸引力有所减弱。因此,如不尽快采取切实措施,狠抓落实国家有关可再生清洁能源优惠政策和《可再生能源法》,前一阶段我国可再生清洁能源产业开发利用蓬勃发展的大好局面,就可能遭遇重大阻滞。针对上述情况,以风力发电为例,现提出以下两方面的建议,供国家政府财税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参考:

    一、进一步改进与落实针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2008年的提案中,我已建议对于风力发电的增值税税率由8.5%暂降为零。由于风力发电等可再生清洁能源的特点就是前期设备和基建投资的总额很大,而运营中变动成本进项税抵扣很小或几乎没有,因而形成了增值税实际税负高于火力发电的情况。虽然我国正在实施的增值税转型工作,已经逐步落实到风力发电等可再生可再生能源产业领域中,对上述问题有一定的缓解作用,但对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的总体税务负担仍过重。况且,可再生能源产业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产业,应在政府推出的4万亿投资拉动的总盘中享受更优惠的政策。因此,建议将风电电价的增值税税率进一步适当降低,以促进其健康发展。

    此外,随着全球各国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视及相关投资力度的加大,出售CER的收入,已成为我国风电企业越来越重要的盈利来源。因此,再次建议尽快对CER销售收入的所得免征所有税费。

    二、切实抓好《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确保电网企业对可再生能源企业所发电力的全部收购。

    由于自然条件和地理位置等原因,绝大部分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一定程度上都存在着电力供应量不稳定、电源地远离电力用户等方面的竞争弱势。因此,一旦遇到了在局部地区电力供应过剩的情况,电网企业不时会有限量收购可再生能源所发电力的倾向。最近一个时期,这种现象时有发生,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这对本来就建设成本高、回报慢的可再生能源企业来讲,就更是雪上加霜了。

    因此,建议各级电监机构,应强化对《可再生能源法》的执行力度,确保无论电力供求关系如何变化,各级电网企业都应认真执行《可再生能源法》,不折不扣地履行对风电等可再生能源企业所发电力全部收购的义务。

    三、加强电网的规划和建设,为可再生能源的持续发展提供保证。

    目前,电网规划和建设的滞后,已经严重影响了可再生能源产业(尤其对风电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对于全国电网系统的建设、改造和技术升级,一直是国家重点关注的投资领域。但由于种种原因,风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开发,仍然受制于电网的送出能力不足。

    因此,建议在新一轮电网的规划和建设中,要特别关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实际需要,在布网和输配电新技术应用等方面充分与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的整体发展规划与布点相配合,以实现对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实质性保障与推动。

    此外,为使电网公司的电网规划和建设能够适应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长期需要,且应有一定的超前性以起到带动和引导作用,有必要给电网企业明确下达收、售可再生能源电量的任务,如可明确未来各个时期其收、售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占其全部销售电力的比重应分别达到的目标等。只有这样,才能使电网公司支持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方向明确、任务具体,同时,可使其与国家的能源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有利于促进我国能源发展战略的实施。

    附件:《关于积极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的提案》

    关于积极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进一步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方方

    2008年3月

    大力推动以风力发电和水力发电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这一方针,国家财税部门积极探索,推出了一系列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国内外的肯定。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风力发电为例,提出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供参考:

    一、增值税

    目前,国家对于风电企业的增值税实行减半征收,实际税率为8.5%。但是,由于风电企业前期建设成本高,建成后经营性变动成本低,进项成本抵扣很少。以风电上网电价0.6元/度计算,实缴增值税约为0.051元/度。而火电企业由于煤炭运输等进项成本抵扣较高,实际上缴增值税仅约为0.03元/度。可见,风电电价中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金额远高于火电电价,这有违于国家财税部门的初衷。因此,建议现阶段将风电电价的增值税税率由8.5%暂降为零。以目前我国每年风力发电100亿度计算,尽管国家少收约5亿元增值税,但却可以推动可再生能源事业迅速发展,优化电力供应结构,使财政在环保等方面增收减支,从全局和长远看是有利的,国家财政也是能够承受的。

    二、所得税

    两税合一之前,国家对外资投资参股的风电企业,实施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年后可申请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政策。两税合一后,这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不明,实施细则也未出台,给企业造成一定困扰。因此,建议尽快推出新的关于外资投资参股的风电企业所得税征缴实施细则,确保实际所得税税赋不高于两税合一之前。

    此外,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发展中国家企业可循可再生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向发达国家企业出售经核证的二氧化碳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简称CERs)。CDM被国际社会广泛认为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一种“双赢”的创新机制:发展中国家通过合作可以获得资金与技术,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发达国家通过购买发展中国家减排指标,实现转移支付,有效地减少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目前,中国CDM项目的CERs获签发注册总量已超过印度,占全球的31%,居世界第一位。出售CER,已成为我国风电企业收入来源的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风电企业投资回报率不高的困局。但是,我国财税部门对于风电等减排企业向发达国家出售CER的收入所得,实施同等的所得税税率。鉴于这一收入来源的独特性及对风电等可再生能源企业的重要性,建议免征该专项收入的所得税。这样,一方面可以充分表明中国在减缓全球气候变化方面是一个负责任的国家,通过鼓励开展CDM活动,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另一方面,将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企业积极利用CDM机制,提高总体投资回报率,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

    上述建议,不仅适用于风电企业,还适用于水电、太阳能发电、煤层气发电、工业废热回收以及垃圾焚烧发电等产业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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