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法律中提到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这笔基金以后会不会拿到国家财政部去?因为国家财政部下面有一个关于能源的基金办。
蒲海清:
这部法律在这次常委会上作修改,还要再次提交审议修改,所以还没有完全定下来。你提的这个问题,是我们当时两个代表团的议案中所提出的一个核心问题。我在这里作一个说明。两个议案,一个是上海代表团提出的,一个是浙江代表团提出的。从这两个议案的情况来看,他们认为可再生能源法应该修改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我们对发展、开发可再生能源的激励机制上的一个问题,即资金问题。现在的这部法律草案中规定的资金是每度电2厘钱作为开发资金,这2厘钱是直接补给电网企业的。首先,电网企业拿到这笔钱,他要收购,要收购就要有所得税,要有税收。另外,这笔钱远远不能解决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上网,以及电网的建设。我们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比如风能,基本上是在西北、华北或者沿海等地区,但是西北、华北、沿海是比较边远的地区,是电网建设最薄弱的地方,要建设智能电网,就很难收回建设成本。因此,这次在修改中就提出,能不能把“资金”改为“国家性基金”,基金包括的内容,一是每度电贴补这2厘钱的可再生能源资金;二是国家的专项资金也用在这上面;三是其他资金。把这些统统组合在一起就叫“基金”,将来由国家专门的机构和能源主管部门来统一管理这笔基金。这个观点的修改尚未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还在讨论当中,所以你提出的这个问题,我只能提供参考,但是我再三声明,这个问题还没有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我们只是在修改这部法中注意到了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