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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

日期:2006-11-01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作者:国家发改委网站

国际新能源网

2006
11/01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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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山东省 人民政府 关于 贯彻 国发 文件

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全省节能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构建节约型发展模式、产业体系和消费方式,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1.我省能源供应形势严峻。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建设经济强省、改善人民生活、迈向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保证。当前,我省正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速阶段,能源需求急剧增长。2005年全省消费能源2.36亿吨标准煤,总量居全国第一位。与此同时,由于能源地质储量不足,“十一五”期间新增用能将主要依靠从省外调入,能源自给率不断降低,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

  2.节能是一项紧迫任务和长远战略。多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围绕节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是,粗放型的发展模式尚未根本改变,能耗高、能效低、浪费大的现象依然比较严重,单位GDP能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不仅直接影响当前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而且必将影响全省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因此,必须把节能摆上十分突出的位置,采取坚决有效的节能措施,走节约发展之路。

  二、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3.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主旨,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以高耗能行业和千户高耗能企业为重点,加强节能科技创新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强化节能法制建设和执法监察,完善节能制度和激励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节能的自觉性,广泛宣传,全民动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以能源的高效利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4.目标任务。“十一五”全省节能的主要目标任务是:到2010年,全省万元GDP能耗降到1吨标准煤,比2005年降低22%左右(按照2005年价格计算)。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本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经过5年的努力,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中介服务体系,全社会节能意识进一步增强,全省总体能耗水平进入全国先进行列,基本形成节约型的发展模式、产业体系和消费方式。

  三、节能的重点领域

  5.大力推进工业节能。

  ①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发展以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和海洋综合开发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全省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2010年提高到35%。

  ②运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通过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实现节能降耗。以增强技术创新、产品开发和精深加工能力为方向,提升设计、制造、装备和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实现传统产品结构的优化调整,大力培育知名品牌。合理规划产业布局,提高规模效益和产业聚集度,避免由于决策失误造成能源浪费。

  ③调控高耗能产业发展。冶金行业:采用节能新技术,促进产业升级换代,加快发展薄板、涂层板、大型H型钢、合金钢材等新型优质钢材,提高质量,增加品种。水泥行业:大力发展新型干法旋窑水泥,加快淘汰落后立窑水泥生产能力。到2010年全省新型干法水泥比例提高到70%以上。电力行业:新上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机组必须实行热电联产,新上单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上电厂必须采用超临界和超超临界发电机组。改变平均分配发电量的发电调度规则,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优化调度燃煤火电机组发电,节能机组多发电,高能耗机组少发电或者不发电。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提高终端用电效率。化工行业:发挥资源优势,以大型化、集约化、精细化为方向,促进石油化工、海洋化工、煤化工等产业延长产业链,实现集聚发展。

  ④抓好千户重点用能企业。实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推动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加快节能技改步伐。千户重点企业要制定节能规划,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加强节能管理。要完善能耗定额、统计等基础工作,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标准要求,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定期开展能量平衡测试和能源审计。企业要把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实施节奖超罚措施。有关部门要采取分类指导、监督检查、统计公报、信息交流等措施,加强节能管理。对千户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⑤加快淘汰高耗能企业、工艺、设备和产品。强制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利用规划控制、土地征用、节能监管、环保达标、信贷控制等措施,加快淘汰列入目录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十一五”期间,淘汰120种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对高能耗产业中的高污染、低效益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市县政府要制定计划,有步骤地实行关、停、改、转。对于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关停,并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和停止供电,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6.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城市和县城所在地建制镇规划区新建公共建筑全面执行节能50%的设计标准,居住建筑全面执行节能65%的设计标准。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型门窗、供热制冷、照明等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到2010年,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90%以上。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实施工程设计、施工全过程监管。严把施工图审查关,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监管,严格按照设计标准使用建筑材料和节能设施;工程竣工后,经认定评审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政策和技术措施,启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开展建筑能耗性能评级和绿色建筑性能评定分级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供热体制和供热管理方式的改革,逐步推行采暖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

  7.着力改善能源结构。在保证全省用电需求的前提下,适当调整省内煤电发展规模,增加从西部省区的输入电量。“十一五”期间,全省煤电装机总量控制在6750万千瓦以内。加快发展核电,鼓励利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扩大煤炭洗选比例,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到2010年,全省原煤入洗率达到60%以上,逐步减少原煤直接使用,发展煤炭气化和液化。大力推广车用乙醇汽油等清洁能源。

  8.积极推进交通运输和服务业节能。建立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老旧车辆、船舶,鼓励使用能耗低、能效高、排放少的节能环保型车辆。大力发展金融保险、现代物流和中介服务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现代服务业,以及旅游、文化、传媒、信息等市场潜力大、能耗低的新兴服务业,使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工业带动和数量扩张带动,向二、三次产业协调发展、协同带动转变。各类机关、学校、医院、商场、宾馆、写字楼等,除特定用途外,都要严格执行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的标准。推广使用节能型家电、办公设备和灯具,城市照明推广使用节能灯。

  9.加快推进农村和农业节能。把农村和农业节能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加快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大力发展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十一五”期间,新建农村户用沼气180万户,大中型沼气工程3300处,太阳能暖房30万平方米,推广太阳能热水器1000万平方米,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前提下,加快优化和提升农业经济结构,大力发展绿色高效生态农业,降低化肥、农药用量。到2010年,全省农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治面积达到70%,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达到95%。

  10.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推进清洁生产。实施循环经济“123”工程,重点抓好10个循环经济型城市、20个循环经济型园区和300家循环经济型企业的试点,制定重点行业循环经济评价标准,建立全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组织搞好清洁生产审核,培育100家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环境清洁优美、经济效益显著的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四、推进节能科技进步

  11.加强节能科技攻关。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发挥高校、科研单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研发优势,集中突破一批关键节能技术,研发一批先进节能技术和产品,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示范。加大对综合节能技术的集成研究,着力研究解决系统节能技术问题。加快研发节能环保型柴油发动机和汽车、高效节能空调、建筑保温材料、优质新型墙体材料、新型照明器材等节能产品,高效利用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余热余压回收利用技术,智能控制技术与成套设备,煤层地下气化扩大实验和煤炭液化等节能技术和设备。加强节能技术产品质量检验能力建设。鼓励高效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做大做强。

  12.组织实施“十大节能工程”和三个“节能100项”。认真组织落实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结合国家“十大节能工程”的实施,在全省优选100项重大节能技术、100项重大节能装备和100项重大节能示范工程,进行重点支持和推广应用。各有关部门要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投入到位。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13.培育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制定加强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促进各类节能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创新思路,拓宽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快开展能源审计、能量平衡测试、节能评估和技术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

  14.推广节能新机制。扩大节能自愿协议试点范围,在工业领域推广节能自愿协议的同时,鼓励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机构与政府节能管理部门签订节能自愿协议。研究推广适合省情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降低企业采用节能技术的成本和风险。

  15.扩大节能技术交流。积极探索运用市场化手段开展节能技术交流与推广的途径,通过举办节能技术产品博览会、节能研讨会等活动,推广节能技术产品,交流节能经验信息,培育节能技术服务市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

  五、实行激励和约束并举的节能政策

  16.加强规划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制定节能专项规划。把“十一五”规划中确定的约束性节能目标进行细化,通过节能专项规划,分解落实到各地、行业和企业。

  17.实行能耗总量控制制度。以2005年各市万元GDP能耗为基数,按照全省“十一五”规划的发展速度和节能目标,确定各市、县(市、区)“十一五”及各年度能源消耗增长量,作为总量控制指标,建立GDP增长与能耗总量挂钩的联动调控机制。

  18.实行节能目标管理。要把全省“十一五”节能目标按年度逐一分解、落实到各市。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市、县(市、区)政府、重点企业都要层层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

  19.试行节能一票否决制度。把万元GDP能耗等指标纳入各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绩的考核指标,试行一票否决。凡是没有完成节能降耗指标的地方、单位和企业,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没有完成节能指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20.建立节能标准体系。参照国内、国际先进能耗水平,制定和完善重点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大型耗能设备能耗限额标准、服务业能耗标准、建筑能耗标准和其他与节约型社会建设相关的标准及其配套实施办法,建立起完备的节能标准体系。依法组织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

  21.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核制度。对钢铁、有色金属、火电、建材、石油石化、化工、煤炭、造纸、纺织等重点耗能领域的建设项目执行能耗准入标准。凡是工艺技术和设备用能水平达不到标准规定,或者能耗总量超出当地能源消耗容量的项目,一律不准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可研报告要编制专门节能篇章,并经专门机构评估论证,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各级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得核准。省政府节能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核办法。

  22.运用价格杠杆,调控能源供应和使用。对实行政府定价的电、油、气等能源,建立与能源供应相联系的价格传导和联动机制。按照鼓励低能耗、约束高能耗的原则,对重点用能行业和企业实行差别能源价格。制定超标准耗能加价收费管理办法,建立超能耗加价制度,凡是超过能耗标准用能的,实行加价收费。收取的超能耗加价费纳入各地节能专项资金。全面推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还原资源成本。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扩张。

  23.强化税收调节功能。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和综合利用产品给予税收减免优惠;超标准用能、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技术设备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24.加大政府对节能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对节能行政管理、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等工作给予支持,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省、市及有条件的县要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加大公共财政对节能公益事业的支持力度。

  25.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各类金融和担保机构要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整合各种资源,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资金投入。要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技术改造。

  26.建立节能奖励制度。省政府设立节能奖,每年对有重大节能贡献的单位、个人和项目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政府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和实施节能奖励制度,对重大节能项目和在节能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节能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和节能执法监管

  27.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节能机构和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完善节能监督体系,省、市要抓紧组建节能监察机构,建立节能执法队伍,依法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测)。

  28.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山东省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节能执法监管制度,加大对节能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各级节能执法机构要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执法创新,对于严重浪费能源现象要给予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法律手段来优化能源供应与消费环节的资源配置。全力抓好对重点企业的节能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标准的用能单位和行为,严禁生产、销售、转让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和设备。建立节能举报制度,提高群众参与度。

  29.加大节能执法监察力度。依据《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的规定,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行业和企业以及机关、商厦、宾馆、写字楼等公共设施的能源利用、节能管理、淘汰落后情况,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价规定执行情况等。节能执法机构要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尺度,确保节能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30.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实施能耗统计公报制度。各级政府要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等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体系建设,充实人员,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强化对GDP能耗等节能指标的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建立全省能耗统计公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市万元GDP能耗、万元GDP电耗、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和千户重点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指标,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用能单位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七、开展全民节约共同行动

  31.机关带头节能。各级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从自身做起、厉行节约,在节能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开展以节电、节水、节油、节约办公用品为重点的节能降耗活动,把节能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实行节奖超罚。重点搞好办公楼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率先采用绿色照明,抓好办公设备节能。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稳步推进公务车改革。

  32.创建节约型社区、街道和村镇。组织开展创建节约型社区、街道和村镇活动,普及节能知识和措施,倡导改善生活质量与节能并重的理念,培养科学用能和绿色消费方式,引导群众自觉使用节能产品。

  33.强化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推介节能典型,曝光浪费行为。要认真搞好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活动,通过举办节能形势政策报告会等活动,宣传节能知识,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营造良好的节能氛围。教育部门要把节能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编写节能知识教材。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加强对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节能培训。

  34.发挥社会团体作用。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节能技术创新、技能竞赛、节能合理化建议、节能知识宣传等活动,努力营造全民节约的良好社会氛围。有关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做好行业节能管理、技术推广、信息咨询和行业统计等工作。各级科协组织要围绕节能开展系列科普活动,大力倡导节约型文化,引导大众建立崇尚节约的社会风尚和生活方式。

  八、加强组织领导

  35.建立节能第一责任人制度。各级政府要把节能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节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在地区、部门的节能工作负总责。省节能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实施办法。

  36.抓好落实,务求实效。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努力抓好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立配合联动的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抓出成效。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属企业要在本通知下发后2个月内提出本市、本行业和本单位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由省政府节能办汇总后报省政府。省经贸委和省政府节能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认真监督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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