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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文章:用税收杠杆鼓励节能

日期:2007-03-05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作者: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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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03/05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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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税收 鼓励 节能

《瞭望》文章:用税收杠杆鼓励节能

  税收政策在促进能源节约及可持续开发和利用上具有其他经济手段难以替代的功能

  文/苏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促进能源节约及可持续开发和利用上具有其他经济手段难以替代的功能。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税收政策可在四个方面发挥鼓励节能的杠杆作用。

  一是用税收政策促进节能投资。

  所得税是引导社会投资方向,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政策工具。在促进节能投资上,对生产和制造节能设备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企业所得税间接优惠政策。所得税的政策重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倾斜:

  加大对节能设备和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比例,并可按已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在所得税前增列,建立研发专项基金,用于以后企业节能设备、产品的开发与研制;对生产节能产品的专用设备,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对购置生产节能产品的设备,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在我国当前的税制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关键性的、节能效益异常显著且价格等因素制约其推广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一定的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对个别节能效果非常明显的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措施。退还增值税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按一定比例,达到增加企业发展后劲的效果。

  其他税收方面可以考虑从如下几个方面选择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一定标准的节能生产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方面可适当给予一定的减税或免税优惠;改革资源税制度。将一些尚未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的资源品,如水资源、森林资源等,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对于国家需要重点保护或限制开采的能源资源,适当提高资源税的税额,甚至可以采取从量定额征收与从价定率征收相结合的征税办法;开征环境保护税,将一些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高能耗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引导社会投资向节能型产品的生产转移。

  二是用税收政策引导节能消费。

  税收对节能消费的调节主要通过消费品的价格来体现。可以采取以下政策:

  调整现行的消费税政策。一是将目前尚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能耗产品、资源消耗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二是适当调整现行一些应税消费品的税率水平,如提高大排气量轿车的消费税税率,适当降低低排气量汽车、摩托车税率等;三是适当调整消费税的优惠政策,比照对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适当减征消费税,对符合一定节能标准的节能产品,允许按照一定比例享受消费税减征的优惠。将来在实施对达到欧-III标准的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时,将节能的要求考虑进去,以引导企业生产节能汽车。

  调整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政策。一是对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车辆,可按适当比例给予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二是改革车船使用税的计税标准,对不同能耗水平的车船规定不同的征税额度,实行差别征收。

  开征燃油税。建议国家择机尽快推行燃油税,推动节能汽车产业发展。改革现行对原油征收资源税的计税办法,改从量征收为从价征收,使国家能从原油价格上涨中分享部分收益。

  从长远看,对消耗不可再生能源的产品,要设立一些新的税种,如环境污染税、碳税、能源消耗税等,对耗能大户由目前的实行单一的行政处罚手段变为实行经济(税收)调控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组合政策措施,在抑制耗能大户发展的同时,客观上也是推动节能产业发展的另一个动力。

  三是用税收政策调节节能产品进出口。

  从进口税收方面看,可以考虑如下措施:

  对境外捐赠的直接用于节能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生产节能产品的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国内确实不能生产或技术上达不到要求、将用于节能产品生产、节能效益非常显著的重大设备,可以免除关税,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推动节能产业发展。

  从出口税收方面看,应当考虑根据国家能源政策导向,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对鼓励类的出口产品,适当提高退税率,对限制类出口产品的退税率,适当予以降低甚至取消。

  四是用税收政策鼓励节能技术推广。促进节能的税收政策,既应注重于节能产品的生产和消费,还应注重于节能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节能技术向商品的转化:对从事节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单位和个人为生产节能产品服务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可予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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