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将有法可依,6月1日上午闭会的海南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实施的《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对南渡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规定》明确,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对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要加快流域内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同时规定,对流域内的主要水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排放超出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经限期整改仍未达标的,不得新建、扩建向流域内排放同类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规定区域内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已建成的要限期搬迁或者关闭。《规定》禁止在南渡江的干流、支流投放饲料从事渔业养殖,同时禁止炸鱼、毒鱼、电鱼,以及在河床、河滩和江中洲建设建筑物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规定》还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了明确的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