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8日浙江省物价局发布浙价资〔2016〕2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浙江省统调燃煤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3分钱(含税,下同),其中,内陆统调机组每千瓦时降低1.3分钱;其他统调机组每千瓦时降低3.3分钱。
非浙江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3分钱。调整后,非省统调热电联产发电机组含环保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5058元;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未经有权限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相应扣减上网电价每千瓦时1.5分钱、1分钱和0.2分钱。
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量,其电价仍按每千瓦时0.65元执行;其余上网电量,其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058元。
分布式光伏自用有余上网电量,其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153元。
非浙江省统调公用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上网电价不作调整。未经权限部门认定的,其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55元执行。
自备电厂自发自用有余倒送大网的电量,其上网电价从每千瓦时0.4183元调整到0.3883元。
关停小火电机组发电量指标转让价格每千瓦时降低3分钱。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4.47分钱。
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包括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大用户直接交易电量)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钱提高至1.9分钱(对居民生活用电仍维持原标准每千瓦时0.1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