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宁夏吴忠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同心县年产12GW(N型)TOPCon电池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吴忠市自然资源局表示,同意中环低碳(宁夏)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临时使用位于同心县兴隆乡辖区内1.0002公顷(15亩)土地,用于同心县年产12GW(N型)TOPCon电池项目建设,用途为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临时用地,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见附件勘测定界图)。总用地面积:1.0002公顷,其中:一般耕地0.8703公顷、天然牧草地0.0100公顷、农村道路0.1199公顷。
本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为贰年,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至2026年8月11日。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严格按照批准用途、范围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及位置、扩大临时用地范围等。
详情如下:
吴忠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同心县年产12GW(N型)TOPCon电池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吴自然资批字〔2024〕26号
中环低碳(宁夏)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同心县年产12GW(N型)TOPCon电池项目临时用地的请示》收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可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经审核,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同心县年产12GW(N型)TOPCon电池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同心县年产12GW(N型)TOPCon电池项目临时用地占用耕地不可避让论证报告》通过了同心县自然资源局审查,临时占用的草地经同心县林业和草原局审批通过,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同心县兴隆乡辖区内1.0002公顷(15亩)土地,用于同心县年产12GW(N型)TOPCon电池项目建设,用途为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临时用地,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见附件勘测定界图)。总用地面积:1.0002公顷,其中:一般耕地0.8703公顷、天然牧草地0.0100公顷、农村道路0.1199公顷。
二、本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为贰年,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至2026年8月11日。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严格按照批准用途、范围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及位置、扩大临时用地范围等。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林业和草原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
(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同心县年产12GW(N型)TOPCon电池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严格落实生态恢复责任;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
附件:勘测定界图(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吴忠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