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2-16日,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EB)第三十九次会议在德国波恩举行。其中,12-13日为非正式会议,14-16日为正式会议。本次会议重点审议了上次会议以来EB成员提出需要审查的项目、上次会议决定进行复审的项目、项目投资分析指南、项目核实和核证手册(VVM)、关于项目注册后项目未能够按照原计划执行、项目参与者退出项目的政策、DOE拒绝项目及DOE长时间不提交核实报告、主办国政府对森林的定义的修改、普遍性实践、方法学、DOE委任、小项目方法学、造林方法学等问题。会议做出了一系列决定。会议主要情况总结如下。
一、关于经营实体(DOE)委任
本次会议听取了秘书处就核实和核证手册(VVM)所做的工作进展报告。按照原定计划,本次会议应该讨论、决定和颁布该手册。但因为大部分成员对报告还有很多保留意见,对这份40多页长的报告进行逐字讨论并做出决定,显然是不可能的事情。为此,会议对报告进行了一般辩论,要求秘书处就各位委员的建议重新修改报告,同时决定公开征求各方意见。会议决定在EB-41次会议上,用一天时间专门讨论并做决定。
我国开展CDM活动的有关机构可认真阅读这份报告,直接给秘书处回复要求修改的内容。也可以把这些意见发送给我国参与EB工作的人员,由其把意见带给EB。
另外,EB还批准我国环保部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可以试行开展认证业务。其所进行的认证,在其获得最终认证资格后,将同时有效。鼓励有关机构邀请他们去开展项目核实工作。我国另外三个机构,也将很快可以获得类似的资质。这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DOE短缺的瓶颈问题。
二、关于方法学
(一)根据方法学委员会的建议, EB批准了一个“铁合金工艺改造提高能源效率方法学”;应有关DOE的要求,批准了修改AM0018、AM0029、AM0061、ACM0010及ACM0013方法学。会议没有批准两个涉及制冷设施的方法学,主要是因为这两个方法学主要是考虑生产方获得减排量,而没有考虑到使用方的作用,而当使用方不使用设施时,将不可能产生减排量,另外,方法学对如何监测设施能够真正产生减排量,还不够充分。此外,方法学委员会也建议修改ACM0012,但没有获得批准,因为修改后的方法学,未能够覆盖原方法学的适用条件。
(二)会议批准了新的计算电耗排放工具、计算HFC23可储存量的计算公式、新的避免废弃物堆放甲烷排放计算工具、计算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不确定性处理指南等一系列新的工具。请CDM专业服务机构认真研究这些文件。
(三)批准了新的额外性论证工具及相应的投资分析指南(作为工具的附件)。
以上工具和指南,尤其是新的额外性论证工具及所附指南,对今后的CDM执行非常重要,应该引起各方高度重视。其中,论证工具的“普遍性实践”的要求有了很大的改变。现在做这项分析,只要求从公开可获得信息渠道去确认类似项目,而且,只分析那些已经运行了的项目,据此,在建项目可以排除、已经注册了的CDM项目和已经提交DOE核实并已经上网了的项目也可以排除。用公开可获得信息做普遍性分析时,如果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信息进行分析,项目业主也可排除这些项目做普遍性分析,但需要对不可获得信息提供说明(即为什么不可获得)。
三、关于小项目方法学
会议批准了两个新的小项目方法学,“AMS III. A 在现有酸性作物地上用接种技术减少尿素使用方法学”以及“AMS II. I 提高工业设施利用废弃能源效率方法学”。会议没有批准小项目方法学委员会提议的修改“AMS II. C ”方法学的要求,因为修改后的方法学没有涵盖原方法学的应用条件。
四、审查注册和签发项目
(一)本次会议共讨论了38个初查项目,其中有我国20个项目。审查后,我国的11个项目获得有条件注册,进入复审的项目有9个项目。这是我国被初查最多的一次,也是进入复审最多的一次。
(二)上次进入复审的6个项目,有4个被批准注册,有2个被拒绝注册。同时,在上次会议已经批准注册的1个项目,由于其未能够按照要求修改,本次会议被拒绝注册。
(三)本次会议被审查的签发项目达18个,包括我国的一个风电项目和一个HFC23项目。经过讨论,12个项目获得批准签发(包括我国的两个项目),有6个项目进入复审。
五、注意事项
(一)有些项目实际产生的减排量与项目设计文件预计的减排量差别太大,会带来很大的不必要的疑问。如果这些项目没有一个合理的解释,将会被要求审查,甚至会对其额外性产生质疑。这些项目最好按照一年一次的频率申报签发。
(二)DOE对中国可研报告数据的审核,需要给出一个结论,即已经比较过所审核的项目数据与其它类似项目数据或一般状况数据,如果数据比较结果表明,所审核项目所用数据与其它项目数据或一般数据没有实质性差别,就可以下结论说,所审查的项目所用数据是合理的。EB已经接受了很多DOE这样的审查结论。
(三)对那些建建停停的项目,需要特别注意开工日期。有些项目开工后又停工,一段时间后又重新开工(原业主或已经转让给别的业主)。对这种项目,需要确定何时为开工时间,并需要确定开工前发生的费用是否已经计入投资分析。要分析如果没有计入投资分析,项目的额外性是否还成立。目前,EB对这种项目在其开工前发生的费用是否该计入项目总投资还有不同看法。现在已经有不少这种项目都在等待EB的最后审定。
(四)中国很多项目被审查,主要审查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项目用来进行经济分析的数据,DOE是否按照有关要求核实过。DOE需要按照要求明确说明数据是合理的和可靠的。正如上面所述,DOE需要就此给出一个结论,声明已经比较过所审核的项目数据与其它类似项目数据或一般状况数据,给出所审查的项目所用数据是否合理的结论。另外一个问题是项目上马决策时,考虑CDM收益以实施项目的证据。如果一个项目在请DOE核实以前,已经启动执行了,按照EB的要求,项目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本项目在决策上马时,很认真地考虑了CDM收益能够为项目带来的好处,从而使得项目能够得到执行;如果没有CDM的收益,本项目不可能得到顺利执行。现在要求要有证据(官方的、公司董事会的会议决定、银行的贷款证明等等),最好要有独立的第三方的证据。请有此类似情况的项目,尽早整理和保存好各种有用证据备查。
(五)会议初步讨论了DOE在接受核实申请后,很长时间不提交审核报告、EB秘书处核对项目文件过长的时间、项目业主对DOE提交的不注册结论的申诉等问题。会议决定下次会议进行深入讨论,争取尽快发布有关指导意见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