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香港特区政府网站消息,香港环境保护署6日公布,正式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安排》,提供具体办法,让香港公司与外国机构合作,在香港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有关安排可减少香港的温室气体排放及实现可持续发展,从而促进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把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人为干扰水平上的最终目标。
根据《公司条例》或其它有关条例注册或登记设立,并取得有效商业登记证的公司,可以在香港境内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香港境内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机构须经环保署提交申请、报告和资料,环保署将转交有关文件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项目组织专家评审,专家审评合格的项目将获提交审核理事会审核。当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香港境内实施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时,环保署将派代表参与该理事会的有关工作。
具体工程建设项目的其它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按香港有关法规办理。实施机构须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环保署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经营实体提交项目实施和监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