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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颁行的必要性和贡献

日期:2006-11-28    来源:慧聪网  作者:慧聪网

国际新能源网

2006
11/28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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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可再生能源法》 颁行 必要性 贡献

      近代以来,由于大量地和无节制地开采化石能源,不但使有限的能源资源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需要,而且给环境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就我国来说,自2003年开始,中国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石油进口国和消费国。随着石油进口规模的不断扩大,石油产品成为中国进口用汇第一大户。2003年中国原油和成品油进出口相抵,出现202.9亿美元逆差。2004年中国石油贸易逆差超过了300亿美元。 据海关总署的统计分析专家介绍,目前中国对进口石油的依存度已达1/3强。同时,大量的石油消费造成了我国城市严重的大气污染和交通运输污染。因此,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开发可再生能源已成为发展的必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实施也可谓应运而生,为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提供了法律依据。
  贯彻执行《可再生能源法》,将有利于逐步优化我国的能源结构,保证能源安全;也将有利于保护环境,改善我国的大气污染状况;还将为我国广大农村和郊区提供充足的生活用能,有利于农村和郊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随着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将扩大就业人数,有利于开拓新的经济增长领域。因此,我们应以《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施行为契机,大力发展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

  《可再生能源法》第二条规定,“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为了与传统的可再生能源相区别,人们称现代可再生能源为“新型可再生能源”("New  and  Renewable  Energy"  ),或“可持续能源”("Sustainable  Energy"), 意思是强调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发自然能源,或者表明开发可再生能源应该建立在高新技术的基础之上,达到高效、安全和实用的目的。下面我们要讨论的生物柴油,就是可再生能源中生物质能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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