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宁河生物质和秸秆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6〕946号
市电力公司、天津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天津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关于天津宁河县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批复的申请》(绿环能函〔2016〕10号)和《关于天津宁河县秸秆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批复的申请》(绿环能函〔2016〕9号)收悉。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宁河县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
(一)宁河县生物质发电项目以城市生活垃圾作为燃料焚烧发电,其上网电价按入厂垃圾量折算成上网电量进行结算,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280千瓦时,执行全国统一的垃圾发电标杆电价,即每千瓦时0.65元(含税);其余上网电量执行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二)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高出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部分,由市电力公司负担每千瓦时0.1元,其余部分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予以补贴。
(三)如以垃圾处理量折算的上网电量低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时,不享受垃圾发电价格补贴;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且低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折算的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实际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
二、关于宁河县秸秆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
(一)宁河县秸秆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执行国家规定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即每千瓦时0.75元(含税)。
(二)该项目上网电价在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市电力公司结算,高出部分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予以补贴。
三、有关要求
天津绿动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市电力公司必须真实完整的记录保存上网交易电量、价格、补贴金额和垃圾处理量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2016年10月17日